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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法律
名称:外资设立医院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28
国家:印尼
正文内容

一、外资占比限制

印尼医院可以分为医院(即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诊所(即初级诊所和主要诊所)和医疗检验诊所三类。就医院而言,《新投资清单》取消了《2016年负面清单》下“外资占比不超过67%”和“需遵守额外的部门要求”的要求,不再限制外资,同时将地点扩大到以前被排除的地区,包括马卡萨尔和马纳多等地。就诊所而言,将初级诊所的“100%内资所有”改为“保留给印尼的合作社或中小微企业(“CMSMEs”)”,同时取消对于主要诊所“外资占比不超过67%”和“需遵守额外的部门要求”的限制。而对于医疗检验诊所,从“原则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况下根据卫生部和食药局不成文政策,外资占比不得超过67%”,变更为“需要与CMSMEs”建立伙伴关系。

二、政府许可

虽然印尼对于外资设立医院采取了放松政策,但仍有部分行业规范,需要外国投资者予以重视。根据《一般规定》(General Regulations),外资所有的医院应属于A类或B类(最低可容纳200名病人)。

就开设医院而言,需要:

(1)在设立时提供:

(a)包括可行性研究、详细工程设计和总体规划在内的研究和发展规划文件;

(b)满足保健设备服务;

(2)在获取营运许可证程序时提供:

(a)医院简介文件,包括愿景、使命、组织结构、战略计划;

(b)自我评估文件;

(c)医疗器械适宜性或使用和校准证书或许可证书;

(d)资格认证证书;

(e)声明信,说明承诺满足国际协议/合作根据法定规定对外资医院床位数量要求。

就开设诊所而言,需要满足:

(1)拥有PMA的诊所仅以有限责任公司(PT)法人实体的形式存在;

(2)诊所简介文件包括全名和地址、愿景、使命、组织结构和举办诊所的时间;

(3)临床自评文件包括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服务(药房和实验室)、设施、基础设施、设备和人力资源的满足要求;

(4)设施、基础设施、建筑物、设备清单以及药品和消耗品清单;

(5)按权限、能力和组织结构列出的人力资源清单;

(6)所有在诊所工作的卫生工作者的执业许可证(SIP);

(7)危险有毒废物处置合作协议(B3);

(8)区、市卫生局关于考虑批准设立诊所的声明函(适用于新获得执照的诊所);

(9)如果有外国公民工人(TK-WNA),则获得雇佣外国工人许可证(IMTA)

(10)若为apotek类型诊所,需要药剂师,可出售处方药;若为toko obat类型诊所,普通人员即可,且只能销售非处方药。

本文由李新立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并经印度尼西亚AGA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Andika Edwin Pahlevi律师审核。

【参考文件】

1. 印尼医疗和医药行业外商投资新规,https://mp.weixin.qq.com/s/8YXoeJYATQBY2GodAYeY6g

2. 【印尼创业】在印尼开设诊所,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与资质呢?,https://mp.weixin.qq.com/s/C1fE77Fku2fQGxdrDnAL5Q

3. HEALTHCARE AND MEDICAL SECTOR IN SOUTH & SOUTHEAST ASIA, https://www.flandersinvestmentandtrade.com/export/sites/trade/files/pages/Healthcare%20and%20Medical%20Sector%20in%20South%20%26%20Southeast%20Asi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