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已进入“大航海时代”,纷纷走出国门,东南亚的印尼成了许多国内企业出海的第一站。印尼国土面积大,人口2.7亿且人口中位数低于30岁,消费能力强且劳动力资源丰富,GDP增长多年稳定在5%以上,与中国关系友好。本号将陆续发布该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涵盖外资准入、企业登记、外汇管理、劳动法、税收、知识产权、环保、土地、工程承包、争议解决、特殊经济区域等方面,该法律系列根据已有的公开发表的文章编辑而成。由于该国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中,企业在作出决策前,请进一步咨询律师。

一、引言
知识产权是一种保护和奖励人类智力成果及其商业活动的权利。内容包括人类智力的各种创造,含设计、图像、文学作品、符号和艺术作品。保护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够从他们的创造中获得承认或经济利益。随着人类思维方式的发展和创新,知识产权的类型多种多样,如专利、版权、商标、工业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外国直接投资(“FDI”)等跨境交易经济发展的挑战。外国直接投资本身对国家经济非常有利,可以增强资本和获得新技术知识。为了扩大外国直接投资的收益,各国必须加强国内机构效能和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以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于增加国内生产的技术开发。为了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一致,已经有一些国际条约制定了标准,并通过国内法予以执行,包括印度尼西亚关于批准《世界贸易协定》的1994年7号法,这一点下文将作进一步阐述。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国际条约
第八次乌拉圭回合促成了关于在国际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讨论,这一回合制定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世贸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载于《世贸组织协定》附件一C,即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协定》”)。
《知识产权协定》旨在促进有效和充分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时确保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不阻碍合法贸易,形成一个平衡良好和适当的法律制度(1994年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序言)。《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根据本国法律规定一些程序,如民事和行政程序及补救、临时措施、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别要求以及刑事程序,以确保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1994年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第三部分)。然而,该协定仍授予缔约国自主权,在不与《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相矛盾的前提下,确定实施保护知识产权规定的适当方法(1994年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第1条)。《知识产权协定》的保护范围是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对协议许可中反竞争做法的控制。同时,该协定也考虑在其义务范围内实施其他相关的已确立的协定,即: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67年斯德哥尔摩法案》”),适用于对工业产权的保护;
(2)《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为创作者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提供了基本标准的保护;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罗马公约》”),在录音制品和广播方面保护表演及其表演者;
(4)《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华盛顿条约》”),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保护;
(5)任何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约。
因为印度尼西亚通过关于批准《世界贸易协定》的1994年7号法批准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印尼受《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协定项下的义务的约束。
三、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法
由于印度尼西亚受《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采取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的约束,印度尼西亚已经根据相关内容规定了所涉事项的法律法规。
1、版权法2014年28号法《印度尼西亚版权法》规定,“版权是指作品以某种有形形式体现,且未因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而减少,根据宣示性原则自动赋予作者的专有权利。”(2014年《印度尼西亚版权法》,第1.1条)。不仅是版权权利,印度尼西亚版权法还保护其中所包含的各种权利,即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2014年《印度尼西亚版权法》,第4条至第9条)。
(1)精神权利是作者或创作者所固有的权利,包括在其作品复制品上为公众使用而署名或不署名;使用别名或笔名;为符合社会适当性而改动其作品;改动其作品的标题和副标题;在出现作品歪曲、删改、修改或其他有损于其荣誉或声誉的行为时保护自己的权利。
(2)经济权利是作者或版权所有人从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该权利包括公布作品的权利;一切形式的复制作品的权利;翻译作品的权利;改编、整理或改变作品的权利;发行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表演作品的权利;出版作品的权利;传播作品的权利;以及出租作品的权利。只要他人声明其视听作品,创作者自动获得版权及其附带的各项权利。为了进一步确保对版权的保护,印尼法律和人权部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登记版权:(2014年《印度尼西亚版权法》,第66条)
a.作品、“相关权利”成果或其替代物;
b.作品所有权和相关权利的声明;以及
c.费用支付。
《印度尼西亚版权法》还包括保护版权和相关权利所需的其他规定,如侵权类型、权利期限、信息和通讯技术内容相关措施、许可及强制许可、争议解决等。
2、商标和地理标志法
2016年第20号关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法律(“《印度尼西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规定,商标是“可以以图像、图案、名称、文字、字母、数字、颜色排列、二维或三维、声音、全息图或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要素的组合等形式以图形显示的标志,用以区分自然人或法人在商品和/或服务交易过程中生产的商品和/或服务。”(《印度尼西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1.1条)商标应通过下列方式向法律和人权部进行登记(《印度尼西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4条):
(1)申请的年、月、日;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
(3)以代理人名义申请的,代理人全称和地址;
(4)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颜色要素的,应当注明颜色;
(5)享有优先权的商标申请,应当注明国家名称和第一次申请商标的日期;及
(6)商品类别和/或服务类别以及对商品类型和/或服务类型的描述。
印度尼西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还规定,地理标志是“表明所购物品和/或产品的原产地区域的标志。地理环境因素,包括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或这两种因素的结合,决定了所生产的商品和/或产品的声誉、质量和特性。”(《印度尼西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1.6条)地理标志应由代表特定地理区域社区、销售商品和/或产品(自然资源、手工艺品或工业产品)的机构以及省或地区/市政府向法律和人权部注册。(《印度尼西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53条)。
印度尼西亚《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管辖与商标权和地理标志权利保护相关的措施,包括商标上诉委员会、商标权利转让和许可、争议解决等。
3、专利法2016年第13号关于专利的法律(“《印度尼西亚专利法》”)规定,“专利是指由于发明人的发明,国家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其在技术领域内排他性地实施其特定发明或许可他人的排他性权利”(《印度尼西亚专利法》,第1.1条)。本专利权利分为:
(1)专利,授予一项新的发明,包含创造性的步骤,并且易于工业应用的权利。
(2)简单专利,授予一项新的发明,对现有产品或工艺进行改进,并且易于工业应用的权利。
基于向法律和人权部提交的申请授予专利权,包括(《印度尼西亚专利法》,第25条):
a.申请书的年、月、日;
b.发明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c.申请人不是法人实体的,其名称、地址和国籍;
d.申请人是法人实体的,其全称和地址;
e.如果申请书是通过代理人提交的,其代理人的姓名和完整的地址;和
f.如果是以优先权提交的申请,国家名称和收到第一次申请的日期。
此外,还应附上:
a.发明的名称;
b.发明的说明书;
c.发明的权利要求书;
d.发明的摘要;
e.说明书中说明发明的图片;
f.如果申请书是由代理人提交的,应提交委托书;
g.发明人对发明的所有权的声明;
h.如果申请是由不是发明人的申请人提交的,应提交发明所有权转让书;和
i.如果申请涉及微生物,应提交微生物存储证明。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规定了关于专利权保护的各种事项,如什么属于可授予专利的发明、专利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专利保护的期限、专利申请的程序和期限、专利上诉及其代理、许可、法律效力等。
4、印度尼西亚批准的其他国际协定
除了关于上述几种知识产权的国家法律,印度尼西亚还批准了类似的国际协定,如:
(1)1997年15号总统令批准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2)1997年17号总统令批准的《印度尼西亚商标法条约》;
(3)1997年18号总统令批准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4)1997年第19号总统令批准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四、结论
最后,由于印度尼西亚批准了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协定,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和条例不应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标准义务相抵触,并应遵守其他相关国际协定。为了确保知识产权受到保护,相关事项应按照关于知识产权类型的具体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本文由印度尼西亚AGA律师事务所Indira Priandani律师撰写、管理合伙人Andika Edwin律师审核,并经李新立律师团队翻译及整理。
【参考文件】
TRIPS: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pr. 15, 1994, 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nex 1C, 1869 U.N.T.S. 299, 33 I.L.M. 1197 (1994)
Copyrights Law 2014 (Indonesia), 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8690
Trademark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Law 2016 (Indonesia), 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7595/uu-no-20-tahun-2016
Patent Law 2016 (Indonesia) ,https://peraturan.bpk.go.id/Details/37536/uu-no-13-tahun-2016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 Administered Treaties, https://www.wipo.int/treaties/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