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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印尼外商投资法律(十):争议解决法律
发布日期:2024-10-22
国家:印尼
正文内容

中国企业已进入“大航海时代”,纷纷走出国门,东南亚的印尼成了许多国内企业出海的第一站。印尼国土面积大,人口2.7亿且人口中位数低于30岁,消费能力强且劳动力资源丰富,GDP增长多年稳定在5%以上,与中国关系友好。本号将陆续发布该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涵盖外资准入、企业登记、外汇管理、劳动法、税收、知识产权、环保、土地、工程承包、争议解决、特殊经济区域等方面,该法律系列根据已有的公开发表的文章编辑而成。由于该国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中,企业在作出决策前,请进一步咨询律师。

一、相关制度

印尼的法院系统架构复杂且多元,涵盖了宗教法院、行政法院、军事法庭以及普通法院等多个层面。在处理经贸类纠纷时,这些事务通常会落入普通法院系统的管辖范围内(公司与工人和/或工会之间的纠纷除外,此类纠纷将由劳资关系法院的特别法庭解决,该法庭隶属于地区法院)。普通法院系统由三级法院构成,依次为地区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确保案件能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妥善处理。印尼法院延续了荷兰殖民的体系,法院的可靠性、透明度均有待提高,故在印尼法院获得有效执行较为困难。

在解决经贸类纠纷时,相较于传统诉讼方式,采用更加灵活、专业和国际化的仲裁机制显然更具优势。印尼仲裁法律的完善以及其作为国际公约签约国的身份,都为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使得印尼的仲裁机制在解决经贸类纠纷时,更具吸引力和公信力。

二、仲裁与调解

1、仲裁

在适用法律方面,印度尼西亚并未直接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示范法,而是制定了专门针对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的“第30/1999号法律”(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法》的出台,标志着印尼仲裁制度迎来了新的里程碑,取代了旧有的仲裁规则,成为印尼仲裁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程序适用于商业和经济领域的纠纷处理,其范围广泛,涵盖商事、银行、金融、资本投资、工业以及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

在仲裁机构方面,印尼拥有三个主要的仲裁机构,各具特色。首先是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Badan Arbitrase Nasional Indonesia (BANI) 或称the Indonesian National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NAC)),它由印尼工商会(ICCI)支持,是印尼历史最悠久、活动最活跃的仲裁机构;其次是印尼伊斯兰宗教仲裁委员会(Badan Arbitrase Syariah Nasional (BASYARNAS)或称the Indonesian Islamic Religious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RAC)),由印尼乌里玛委员会设立,专注于解决穆斯林之间的商事纠纷和伊斯兰商业交易;最后是印尼资本市场仲裁委员会,专门处理资本市场领域的商事纠纷。

关于仲裁的效力,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向任何法院提起上诉。然而,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书的效力存在质疑,他们仍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规定既确保了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又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救济途径。

2、国际商事调解

在印尼,印度尼西亚调解中心(简称PMN)是一个广为人知的商事纠纷调解机构。该机构严格遵循雅加达倡议工作组(JITF)所设定的标准和指导,致力于为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提供高效、专业的调解服务,帮助各方以更为和谐的方式解决分歧。

三、诉讼

1、诉讼程序

在印度尼西亚,民事诉讼的启动由原告向地区法院提交申请,具体事务由法院的书记员办公室负责处理。一旦提起诉讼并满足所有官方要求,法院将指定法官和法警接手案件,并由执达主任(Pengadilan Pengantar Pos)负责将法庭文件和传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以确保他们按时出庭。通常情况下,传票和开庭日期之间会预留至少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存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处理的除外)。

若被告在首次开庭时缺席,法官有权选择暂停诉讼并重新传唤被告,或在确认传票已妥善送达的情况下,根据被告的缺席情况作出缺席裁决。若被告如期出席首次庭审,法官将启动强制性的调解程序,并将诉讼程序延期30天,期望各方在此期间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在第二次听证会上,法官将询问各方调解的进展情况。若调解无果,除非各方要求额外延长调解时间(最多可再延长30天),否则法官将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之后,诉讼将被暂停,以便被告准备并提交其答辩意见。若被告决定提起反诉,则应在提交答辩意见时一并提出。

一般而言,民事纠纷庭审的各个阶段之间会间隔一到两周进行。在审理时间方面,印尼最高法院鼓励地区法院在五个月内完成诉讼程序,而高等法院则应在三个月内结束上诉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案件的诉讼程序在地方法院通常需要大约6到12个月的时间。对于满足特定条件(如最高索赔额不超过2亿印尼盾)且双方协商一致的争议,可以进行简易判决或加速审理,这类程序必须在首次庭审后的25日内完成。

在印度尼西亚的司法体系中,普通商事诉讼的上诉流程通常遵循特定的层级。一般而言,当事人首先会向高等法院(Pengadilan Tinggi)提起上诉,这是常规上诉途径的第一步。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法律解释问题或重大公共利益等,当事人享有直接向最高法院(Mahkamah Agung)提出上诉的特权。

若当事人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持有异议,他们有权继续将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意味着它将是争议的最终裁定,不再接受进一步的上诉。

2、诉讼时效

根据《印度尼西亚民法典》第1967条的明确规定,无论是针对个人的诉讼还是涉及物的诉讼,印度尼西亚的诉讼时效原则上被设定为30年。这一时效期限自相关权利首次产生之日起计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拥有自主约定索赔时限的权利,这包括针对违反保证的索赔情况。这样的灵活性允许合同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更为合适的时效条款。

四、外国文书的执行和承认

1、仲裁裁决

(1)《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印尼于1968年采纳了《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通常称为《华盛顿公约》),但在此过程中明确声明了一项保留:对于因印尼政府行政决策而引发的争议,《华盛顿公约》不具有管辖权。

(2)《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印尼于1981年8月5日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声明了两项保留。首先,印尼所承认与执行的境外仲裁裁决必须涉及商事纠纷;其次,该裁决必须来自《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3)《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法》印尼最高法院于1990年颁布了第1号《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法》,该指南详细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尼承认与执行的受理机构、必要条件,以及公共利益的定义,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尼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4)《仲裁和备选争议解决方式》印尼最高法院于1990年颁布了第1号《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法》,该指南详细规定了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尼承认与执行的受理机构、必要条件,以及公共利益的定义,为外国仲裁裁决在印尼的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境外仲裁裁决要获得印尼的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仲裁法》第66条所规定的条件:

a.做出该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所在国必须与印尼签订了关于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b.该纠纷性质依照印尼法律必须属于商事纠纷(如涉及银行业、金融、投资、工业、知识产权等);

c.该仲裁裁决的执行不会损害印尼公共利益;

d.申请取得雅加达中央法院首席法官签发的执行令。若该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为印尼政府的,应当向印尼最高法院申请执行令,然后交由雅加达中央法院实际执行。

2、法院判决

依据印度尼西亚殖民时期所颁布的《民事诉讼条例》(Reglement op de Rechtsvordering)第436条,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印度尼西亚并不具备直接执行力。鉴于印尼目前尚未加入任何关于法院判决互认的国际公约,也未与任何国家签订相关的互惠协议,因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印尼境内无法得到官方的承认与执行。

若欲在印尼境内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当事人需根据案件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印尼法院(具体需根据案件性质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在重新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将外国法院的判决作为证据提交,这一程序实质上相当于判决的重新审理。印尼法院将基于外国法院判决的证明力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独立地作出自己的判决。

然而,也存在特定的例外情形。根据印尼商法典第724条的规定,关于共同海损计算和分摊的外国法院判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印尼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除此之外,印度尼西亚法院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受外国法院调查结果的约束,而是根据印尼的法律和程序进行独立的审理和判决。

本文由李新立律师团队(包括实习生蔡筠婷)编辑整理,并经印度尼西亚AGA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Andika Edwin律师审核。

【参考文献】

《印度尼西亚纠纷解决首选方式:仲裁》

《外商投资那些事(八)——印尼争议解决机制(仲裁与调解篇)》:https://mp.weixin.qq.com/s/jNWUqbNwSemzhJEvvQQVXA

《RCEP投资指南系列 | 印度尼西亚争议解决制度》:https://mp.weixin.qq.com/s/p9qG8To2bEOX2g9wY1fBoA